收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第一项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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