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Copyright © 2019- 0shou.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